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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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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一)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对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员工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薪酬及晋升制度。
(一)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招聘制度,根据自身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招聘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中小评估机构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从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对应聘者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二)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制度,确保各级业务人员及时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培训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培训计划;
2.参加并完成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继续教育;
3.举办内部培训;
4.书面记录各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定期检查、评价培训的内容和效果。
(三)中小评估机构根据自身发展目标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员工绩效考评制度,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绩效考评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进行;
2.绩效考评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下级、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员工年度内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综合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
3.绩效考评结果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挂钩。
(四)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考核与激励相结合,绩效与奖惩相挂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员工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小评估机构在制定组建项目团队的制度和程序时,应当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三)遵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信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业务承接环节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委托方的要求、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情况;
(二)具有执行该项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委托业务风险进行评价,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评估机构带来不可控制的风险;
(五)考虑工作量,预计项目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业务洽谈人员对评估业务进行初步评价,可以接受的评估业务,报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批准;当评估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时,业务洽谈人员提请首席评估师处理;首席评估师不能解决的,应当向最高管理层报告,最高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时,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召开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主持,首席评估师、业务洽谈人员、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签字资产评估师和项目审核人员等参加的会议,决定是否承接。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获知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形或者变更、中止、终止业务约定书的信息时,应当提请首席评估师处理;首席评估师不能解决的,应当报最高管理层;最高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召开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主持,首席评估师、业务洽谈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字资产评估师和项目审核人员等参加的会议,决定是否变更、中止、终止该项业务约定书。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如果变更、中止、终止该项业务,中小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六章  评估业务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制度和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评估业务;
(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估计划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在编制评估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进一步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组织资源;
(三)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四)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五)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条 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一般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计划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三)价值类型;
(四)评估基准日;
(五)主要程序的时间进度;
(六)人员安排;
(七)评估方法;
(八)技术方案;
(九)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估计划应当经过最高管理层成员批准后实施。如果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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