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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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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席评估师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项目审核人员的工作是否恰当,审核结论是否合理;
2.项目团队的工作是否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
3.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是否恰当,评估结论是否合理。
项目审核人员、首席评估师应当在审核记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第四十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流程;
(二)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错误等问题时应当采取处理措施。通常包括:
1.收回评估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2.不能收回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未使用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声明原评估报告作废;
3.评估报告已经使用的,应当出具正式文件说明发现的问题和产生错误的原因及正确的结果。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制度和程序有效运行并得到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重点内容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一)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是否达到了质量控制目标;
(三)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六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每年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查。检查人员应当具备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参与评估业务执行的人员不得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加以改进,并将改进内容传达到全体人员,确保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有效实施。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首席评估师应当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指出问题或者不足,并提出修改制度和程序的建议;
(三)对于在质量控制制度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于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者薄弱环节,应当及时修订;
(五)对严重违反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评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制度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制度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满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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