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办学校有哪些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解答: (一)学历教育,系指合法教育机构针对合法入学并合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受教育者开展的学历课程教育活动。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系指《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四种教育形式的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对完成相关课程学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明令无效者外)。 (三)合法教育机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劳务向受教育者直接收取的费用,均属于教育劳务收入。对教育劳务收入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教育机构无“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情节,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私人办学校要上税收吗?
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 学校属于非营利的公益单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对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进行税务登记,一方面便于在有应税收入时纳税,另一方面也便于税务征管机关执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教育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还有其他的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对学校的税收优惠。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从四个大的方面规定了对教育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个通知,是对法律、法规对教育税收优惠规定的总结和细化,是当前最新、最全的专门针对教育税收的政策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那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是否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从教育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分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分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两大类,鉴于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政策,不作为营利对待,因此,两类民办学校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从鼓励的价值取向来讲,国家更鼓励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发展,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可见,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地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因此,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公办学校、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别,尚不明确,取决于今后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更没有在民办学校中进一步区分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特别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前,于今年2月最新颁行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也没有另外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因此,有人提出可否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教育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关于这种说法,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对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因此,还需要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或者制定相应规定。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有应税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纳税。当民办学校对是否应当纳税发生争议,认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税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要上税! 你想办学校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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