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计入什么科目
消费税计入什么科目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用于在建工程,消费税计入工程的成本。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两部分,即应交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实际交纳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下面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加以说明。
(1)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或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方面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发生销货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且按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公司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且需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对于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对于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公司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及非生产机构等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额。受托方按应扣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若是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应由委托方代收代缴
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不交。三、为什么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应该没那么复杂,按字面意思理解:A受B委托加工产品应征消费税,此产品的消费税在A手里已经缴了消费税,交付货物给B时。应当转交此笔消费税的税票,此笔货物无需征收二次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代缴消费税分录
从会计处理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出口再进口,仅仅是委托加工,不实质转移风险的,应该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也就是别想着出口的时候算销售收入,进口时候再算购入。既然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那基本上就是发出的时候全转到“委托加工物资”,之后发生的相关成本(主要就是加工费和税费)也都转到这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下核算,例外是消费税要区分收回后直接销售和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情况分别处理。收回加工物资后“委托加工物资”科目重新转回“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具体见: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①材料成本+②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物资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算
举例说明:一单位100元的物资发出到A单位委托加工,A收加工费不含增值税100元。收回该物资后该单位继续用于生产产品B成本50元,最后销售成300元(不含增)。假设消费税为5%
一、首先发出委托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
贷:原材料100
收到加工费发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7
贷:钱或应付117
A单位代扣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
贷:钱或应付10
收回入库:
借:原材料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
继续投入:
借:成本250
贷:原材料200
贷:其他成本50
借:商品250
贷:成本
销售时:
借:钱或应收351
贷:主营收入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1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
所以,最后交消费税为15-10=5元。故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抵扣已交纳的消费税。
如果以上收回直接用于销售。则
A单位代扣消税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
贷:钱或应付10
最后入库:
借:库存商品210
贷:委托加工物资210
直接销售时,同上。那样,代扣的消费税直接记入成本。
七、受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处理
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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