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总局税收法规及解读返回首页

职工福利费余额财税差异协调及实务处理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8-26 15:54:49 来源:会计考试网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在处理职工福利费余额差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