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在处理职工福利费余额差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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