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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财务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10-06 20:25:08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会计 财务土地增值税

第一个答案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税金为“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扣除印花税。所以第一问是1100。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答: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扣除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时候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者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三、有没有最新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我上总局法规库查看了一下,没有。比较新的那些都是涉及邮政企业、联通CDMA企业的政策,与大众政策无关。

最新的、与大众政策有关的是《财税〔2010〕88号》:“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年纳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 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小规模纳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意义在于,两者的税法地位、计税方法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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