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属于不同的税种,它自1987年开征至今一直在执行。耕地占用税以耕地为征收对象,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
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按章征税。1987年4月1日以前建房的农村居民,原则上免征耕地占用税。
如果没有土地证证明是4月1日以前所建,当地财政所应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地处理。
农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属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自2005年1月1日起其它部门不能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在此之前部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了一部分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否交纳以完税证为依据,农民交纳耕地占用税后,会拿到财政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由土地部门代征的也要开具完税证。
二、下列各项中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什么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三、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四、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什么
国税总局2016第2号公告:第二十二条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第四十条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五、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什么意思
要土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老宅基地翻盖新房,如果新建面积没有超过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老宅基地必须是在1987年4月1日之前占用,且农户必须有土地证;如果新建住宅面积超过老宅基地面积,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由老宅基地搬迁到新地方建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如果原宅基地仍然保留或不能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目前对于这种情况我省多是减半征收。法定宅基地面积由省政府统一制定,淮北平原为220平方米一户,皖南山区、江淮丘陵地区为160平方米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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