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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费契税(市政配套费契税税率)

发布日期:2026-10-17 09:10: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市政配套费契税税率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二、市政配套费契税的计税依据

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于2010年5月20日取得国有土地一宗,2010年12月8日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到契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申报缴纳了契税,2011年5月1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1年5月20日,该公司按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了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6日,缴纳了土地前期费用480万元.2012年7月1日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请问,2013年7月,地税稽查部门发现该公司在办理取得土地证后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未申报缴纳契税,是否要追缴契税入库?   回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30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应按规定补缴契税。

三、市政配套费契税缴纳时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政配套费契税计入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金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3·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土地使用费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政配套费契税可以扣除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在增值税计算中抵扣销售额,但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不能抵扣。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六、市政配套费契税滞纳金

买房的契税最迟在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缴纳,通常是按照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来计算。逾期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七、市政配套费契税计入土地价款 增值税

企业交纳的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

(1)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费中核算。

(2)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般是借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3)资源税: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是借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自产自用的应该借方计入生产成本科目,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4)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贷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借方一般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6)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八、市政配套费契税不加收滞纳金

契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按期缴纳,逾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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