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无权要求企业补缴2006年度税款和滞纳金。根据《征管法》52条规定,应纳税人计算错误,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并加收滞纳金。若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追征期可以延长至5年。而本企业应计算错误,时间已经超过5年,故税务机关不能在追征也不能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未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属于程序违法,处罚无效。税务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无见证人,送达程序违法。
可以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若税务机关不予理睬,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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