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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旧房,怎么确认土地增

发布日期:2026-09-03 09:16:58 来源:会计考试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旧房,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契税计税依据是成交价还是评估价

契税的计税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也叫报税价,报税价是指房管局对这个小区房子的价格的评估来计算的,比如实际成交是50万,房管局可能评估成48万或51万,这个价格就是计算税费的基数,买卖过户的税率如下:
1.个人所得税:1%(卖方出,满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征);
2.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买方出;
3.营业税:5.6%(卖方出,满两年免征);
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买卖双方一家一半);
5.工本费:80元(买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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