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随后又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分别核对收款与付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前者列入“收到的税费返还”,后者列入“支付的各项税费”,均属于经营活动。不能只看退税申请或核准金额,也不能用收支净额代替这两个项目。
先锁定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口径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22项,对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的现金流量列示作了明确说明。本篇据此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口径下的主表取数,不把该通知称为2026年新政策,也不据此判断读者现在是否符合退税申请条件。
本题不是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调节项目,也不直接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先确认本企业实际执行的制度和所填报表,再查项目名称,避免将不同报表中的类似名称混用。
一个期间内有三项记录,哪些进入本期现金流
以下为本站教学假设,单位为万元。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核对同一主体、同一报告期间的资料,发现三项业务:
- 本期获准留抵退税120万元,其中100万元已实际到账,另20万元截至期末尚未收到。
- 本期实际缴回以前收到的留抵退税30万元,且该款属于缴回后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 除上述收付款外,本例没有其他现金流量、银行账户间划转或汇率变动。期初现金余额为200万元,各笔均有对应凭证和流水。
进入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的是100万元,不是获准的120万元。尚未到账的20万元没有形成本期这笔现金流入;相关权利和账务如何核算应另按资料处理,不能为了让现金流量表等于核准通知金额而提前填入。
本期缴回的30万元进入“支付的各项税费”。它虽然对应以前收到的款项,但实际支付发生在本期,应纳入本期收付款核对,不能仅因退税原先在往年到账就把付款排除。
净增加70万元,为什么不能只填70万元退税
本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00-30=70万元,期末现金为200+100-30=270万元。主表中相关流入项目仍为100万元、流出项目仍为30万元;70万元是本例净额,不是应替代收款项目的金额。
若只填“收到的税费返还”70万元,同时不填30万元付款,现金净增加额虽然仍为70万元,却把实际收款和实际付款分别少列了30万元。报表最终余额能对上,不代表项目列示正确。
另一种常见误算是120-30=90万元。它将未到账的20万元一并视为现金流入,按本例会把期末现金推成290万元,与实际270万元不符。核对时应分别查明“核准”和“到账”的日期与金额,而不是直接倒挤报表差额。
从资料到报表,保留怎样的核对链条
- 整理业务资料:将退税核准记录、到账凭证、缴回凭证以及继续按规定抵扣的相关资料按笔对应,标明所属期间。
- 分开登记非现金与现金节点:申请、核准和实际收付款不要混为一个日期;期末未到账事项另列待核对清单。
- 按业务性质归类:先分别汇总符合上述口径的实际收到款和实际缴回款,再纳入对应经营活动项目,不在底稿中先行互抵。
- 核对两层结果:既核对各流入、流出项目,又核对现金净变动与期初期末余额。真实企业还有其他业务,不能只用本例两笔收付款解释全部余额变化。
这里的核心是区分业务确认与实际收付款。学习另一类跨期差额时,可参阅本站利润、应收账款与经营现金流的核对算例;该例讨论销售回款,不能把其简化公式直接套到税费项目上。
风险提示:本例不判断退税资格和税务后果
上述缴回口径有明确前提:缴回已退还的留抵退税,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不要把罚款、滞纳金、其他退税种类或其他性质的追缴款都套进本例。实际业务须先确定款项性质和现行适用规定,再进行会计列报。
本例只解释现金流量表主表的收付分类和金额核对,不给出退税申请条件、可退金额、申报操作、抵扣时点或具体分录,也不替代企业财务复核和税务处理意见。资料不足时先查凭证与主管部门规则,不编造到账或抵扣事实。
资料来源与整理说明
-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落款2022年12月6日,网页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本文核对第二部分第22项。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9月13日。120万元核准、100万元到账及30万元缴回的组合为本站教学设计,不是官方发布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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