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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应如何

发布日期:2026-09-03 09:13:44 来源:会计考试网

从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不动产,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分两年的形式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该不动产进项的60%,第二年允许抵扣剩下的40%。

如何计算抵扣不妨以举例说明。某公司2018年5月购买一办公场地220万,已经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别计算第一年和第二年允许抵扣的的进项税。

进项税=220/(1+10%)*10%=20W

第一年允许抵扣部分=20*60%=12w,因该公司从5月份取得的抵扣凭证,可以从5月份开始抵扣这60%的部分,即12W。

第二年允许抵扣的部分=20*40%=8W,这一部分可以在第十三个月开始抵扣,即明年的4月份。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至下期再抵。

如何填写申报表首先填写附表五。继续使用上述例子,第二列填写本其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20W,第三列填写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12w,第六列填写期末待抵扣进项税8W。

其次是附表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填1,金额填不含税购买价200W,税额填20w。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扣税凭证份数填1,金额税额与上面相同。本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8w。

第二年填写比照第一年把剩余40%填入附表二与附表五,如下图。

注:抱歉,实在没找到合适的图,也没找到空白表,金额与例子里的不一致。只要理解填写方法即可。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在下方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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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问题我用实例来解答吧,便于理解和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例:2016年5月28日,某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则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该5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60%=300万元

该3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

该2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申报方法如下:

二、2017年7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2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已经到了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2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申报方法如下: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到你,更多问题请关注交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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