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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务审计报告需要什么资质资料?

发布日期:2026-09-05 09:31:32 来源:会计考试网

这个不是固定的,一般的是4000、8000或更多,要看注册资本多少,事务所是怎么样的。

办理审计报告需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行业资质复印件;

2、委托协议书签字、盖章;审计有关事项说明签字、盖章(提供统一格式);

3、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图(纸质及电子版);

4、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复印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提供统一格式);

5、基准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汇总报表分户表;

6、基准日所有资产负债明细表,包括电子表格;

7、现金:现金盘点表、现金失盗或费用专项说明、并复印未入帐费用借条;

8、银行存款:对帐单、调节表复印件,银行询证函;明细表提供每个帐户开户行、帐号、余额;

9、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提供每个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以最后一笔发生时间填列)、款项内容、余额;并进行函证,坏帐损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内部人员借款可以确认的列表、借款人签字认可;

10、存货:提供盘点表(保管、参加盘点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报废鉴定表、损失说明、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证明;

11、投资性房地产:提供租赁合同、权属证明等资料;

12、长期投资: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填列明细表;

13、固定资产:按大类填列明细表,提供盘点表(使用部门人员、参加盘点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机器设备:提供明细清单,填报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发票及说明书复印件;

运输工具:提供明细清单,填报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以及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14、在建工程:财务列明细表,提供开工三项许可证以及完工项目的结算书;

1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列总体情况统计表,并作专项说明;

16、长、短期借款:提供明细表,结合银行询证函证贷款金额、欠付利息情况;复印贷款合同;

17、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提供每个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以最后一笔发生时间填列)、款项内容、余额;债务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8、应付职工薪酬:补提的提供说明、“五险一金”提供函证资料;

19、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

20、权益类:实收资本:提供历次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未分配利润:提供股东会决议。

21、公司章程

22、其他资料:政府补助的文件

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鉴证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下列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驻青外国企业。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向投资者、债权人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有关的附表、说明及其他资料。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企业委托。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工作人员承担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企业委托。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委托企业担任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
  (二)与委托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本人与委托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委托,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审计工作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职务;
  (二)法定的审计内容;
  (三)查看的文件资料;
  (四)审计的具体时间;
  (五)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
  (六)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资料,按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当调整的会计事项及会计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依据委托企业抄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决议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同委托企业关系时,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请委托企业按规定自行纠正;委托企业拒不纠正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
  (一)以隐瞒实际情况,篡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
  (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三)在财务收支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采取的财务措施,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有损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五)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发现委托企业会计和帐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改正;对会计处理不当或其他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应当提请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一)委托企业示意其做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企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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