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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估算时候的所有税种及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26-09-05 09:18:45 来源:会计考试网

可以根据行业利润率进行测算。
你的数据不全,在这里无法帮你测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参考资料:

房地产估价里面的成本法 算销售税费是怎么算的啊 例如问题补充里的一个实际估价报告里的

我公司刚入行的员工也提出过这个问题。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重置成本的含义,
因为(1300+78+45.20+137.8)*5.65%中的(1300+78+45.20+137.8)并不是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1300+78+45.20+137.8)+销售税费
由依题意:销售中需支付的营业税等费率为重置成本的5.65%
所以计算过程应该是:销售税费=【(1300+78+45.20+137.8)+销售税费】x5.55%
上式计算式子整理后就成为:销售税费=(1300+78+45.20+137.8)x5.55%/(1-5.65%)
所以 图片中得公式是对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学习进步!

房地产土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里有一项叫物业基金,计算依据是销售收入*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仅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加计20%的扣除等内容。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上,不是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而是按一定比例计算扣除(10%以内)。加计扣除部分,也不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而是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数的20%计算扣除。而 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才包括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且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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