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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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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