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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6-09-29 13:41:51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完善程度、税收管理手段是否先进和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密切相关。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篇1:

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屋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通过系统纳税评估,发现其开发经营的某项目纳税情况异常,随即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篇2:

房地产有限公司2005年开发项目××花园商品房,可销售面积37906.95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30964.42平方米,非普通住宅6942.53平方米。截止评估日止,项目已100%销售完毕。实现普通住宅销售收入64627135元、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26962853元。有关的正常营业税费已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由国税征收。该公司开发项目按规定已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于2008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 报告 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1229165.81元,总税负为1.34%。

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篇3:

XX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滨江大道555号,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水电安装等,该公司2002年开发项目是××家园,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2004年峻工后销售情况良好,2005年12月市稽查局进入该公司,对××家园的税收进行了清算,当期应征税款已全额入库。2006年该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及门面已处在扫尾阶段,销售额骤减,2006年帐面销售额2362095.2元,缴纳地方各税300585.4元。

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篇4:

湖北省郧西县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从事商业用房市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5年5月,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业人数14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为15%。

2007年5月,郧西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分析过程中,看到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商业用房工程项目进度很快,而企业所得税分文不见入库,随即该公司被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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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财务和税务分析(案例)

1.甲公司以高尔夫球场的账面净值对乙公司增资,变更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变更30日内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土地增值税方面:

尽管高尔夫球场是甲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但因乙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就并未触及“财税【2006】21号”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财税【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小道消息说,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出新政策,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你这种情况不再暂免。请抓紧操作。

3.企业所得税方面:

甲公司视同销售和成本都是净值,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

很多人担心税务局会责令甲公司按照高尔夫球场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这是《征管法》对关联业务的处理要求。实务中,因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的这种增资(增加注册资本)本质上是“划转”,属于“有正当理由”、“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局一般不管。

去年,我操作过一单:母公司以一大块土地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按账面净值处理了,而这块地的公允价值少说也有30亿。

再者,税务局不太关注国有企业的涉税问题。

4.契税方面:

“财税【2012】4号”:将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增资于其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如果你的高尔夫球场也算不动产的话,可以适用该条。

注意,所有的“免征”都要税务局事先备案(跟审批没有本质区别,你要写一份备案报告给你的征管局,他会在电脑系统中处理,区县级税务局批准后征管局会通知你)。

5.营业税方面:

“财税【2002】191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不征收”,我本人的理解是,既然不征收,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备案。但去年实际操作时,征管局还是要求写进了《备案报告》。写就写吧,反正最终结果不交税就行啦,呵呵。

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回答: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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