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税务稽查取证规范:1、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证据须符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3、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4、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0元开公司:新公司在办理税务时这些问题必须清楚
税务是一个最常见也无法避免的,对于新手会计来说,那是需要学习非常的多税务知识的,除了在专业上要学习外,在办理税务是有一些问题也要特别注意。曼德企服整理了这六个办税是必须要注意的问题,赶紧收好。
一、电话号码特别重要
公司财务或是会计在税务机关留电话号码时,要特别注意,必须要留有正确的电话号码或是手机号码,还要提供正确的法人代表,万一留错号码,税务机关联系不上,那就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实名认证
公司如果要办理税务,必须要进行实名认证,这也是税务局的要求!只有通过了实名认证,才能顺利的在税务机关办理各项税务!
三、公司注册地址
税务不仅仅只是帮里税务的,还会对公司的注册地址核查,如果发现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的经营地址不一样,那么公司就会被认为是走逃企业,被认为是走逃企业的公司,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办税时给税务机关提供的地址,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实际办公司地址!如地址不一致的,赶紧去变更!千万别被抓个正着。
四、办税人员
公司办税人员最好是固定的,如果变更的太频繁,大家都懂得,肯定会给公司造成一些麻烦,办起税务来也更吃力。所以如果不得不变更税务人员的时候,也要认真准确的做好各项交接的工作,避免出错,税务中,多一个0和少一个0是千差万别的,就会造成重大的税务错误!
五、代理记账
如果公司是选择代理记账的,一定不能什么都不管,完全做甩手掌柜,中间其实会遇到有问题,应当要与代理记账人员保持沟通!
六、发票问题
千万不要开虚假发票,也不要收虚假发票,如收到,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回报,否则会造成公司更大的损失!
以上就是新公司办理税务时必须要注意的这六个问题,各大老板们一定要重视公司税务,依法记账和报税,避免给工商局税务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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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案件查处工作,以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税务案件,是指一切违反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项税收法规的案件。第三条 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任务是:调查处理纳税单位、个人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上单位和个人统称被查处对象)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查处税务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五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要依靠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第二章 案源、受理及管辖第六条 税务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税务机关发现的;
二、有关税务机关移送的;
三、有关部门批办或转办的;
四、群众举报的;
五、被查处对象自述或申诉的。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条所列的案件,均应受理。第八条 举报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可以笔录,也可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应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如举报者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为其保密。对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将其举报材料转有关单位处理。第九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但对税法另有规定和情况特殊的,也可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应予协助查处。第十条 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权的,有关的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有关税务机关必须执行。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税务案件,都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根据违章情况确定查处办法。
一、对违章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务案件,可不立案。
二、对违章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税务案件,均应立案。具体立案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员提出税务案件立案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第十三条 立案后,办案税务机关应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 调查时,应找知情人或被查处对象了解案发情况及有关线索;根据需要,查阅与被查处对象有关的帐簿、报表、票证等纳税资料,检查其商品、货物和资金往来情况,收集违章证据和有关资料。
一、调查、取证和收集有关资料时,应出示有关证件,按规定进行检查。
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执行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并予保密。
三、调查取证时,不能收取原物的,可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原物的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名、盖章。
四、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查处对象的利害关系和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取证时,要使出证人明了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证言材料要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其亲友或他人代写,并经本人认可;必要时也可使用录音、录相手段。书面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由亲友或他人代写的,还应有代写人的签名、盖章。
五、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证明材料原件。出证人要求部分或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要写明更改原因,并不退还原证。
六、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错证、伪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要重新取证或补证。
七、为查清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请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名、盖章。第十五条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应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立案依据、违章事实、问题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查处对象的基本情况、态度和对其处理意见及其依据,以及调查机关(组)名称、调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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