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辅导返回首页

上海代理记账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有什么要求?

发布日期:2026-09-07 09:03: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3万可能就够了,现在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3万,
如果上海的工商局规定代理记账不可以注册为个人独资公司的话,那就需要10万来注册
别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会计师
你可以咨询一下慧算账,专业的第三方互联网+财税公司

上海匡石创业投资公司是真的吗?

企业基本信息 工商年检信息
上海匡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名称: 上海匡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邓效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6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15日 至2030年11月14日
登记机关: 虹口分局 受理机关: 虹口分局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财经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150号 ,上海星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什么公司,怎么样?

应该是帮人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之内的服务公司吧。

公司进入施工工地施工要走的程序都有什么?

我是做装饰设计的.看你的施工进行到那个步骤了.一般家装施工步骤: 室内装修工程通常分为石工,水电工,泥瓦工,木工,漆工,清洁工,搬运工,专业产品安装工等等 开始装修了就大致按以下步骤进行: 1、石工,打线槽:所有管线线槽(给排水路、强弱电路)以及按设计要求的所类墙体等的拆除、开洞等。(通常3天完成) 2、水电工,布线:电路、水路、气路的安装布置。(通常4~7天完成) 3、泥(水)瓦工,土建及墙、地砖面饰:填埋线槽、建墙、各项天地墙面修补、地砖墙砖铺贴。(通常10~25天完成) 4、木工,装饰及安具制作:按设计要求的所有装饰面(天地墙面)以及家具等。(通常15~30天完成) 5、漆工,家具及墙体等饰面:所有木质家具、装饰面的面饰、天棚及墙面的粉饰(乳胶漆、墙纸墙布)。(通常20~40天完成,尤其是做墙面漆时,与天气关系很大) 6、水电工,灯洁具安装。(通常3~4天完成) 7、其它,木地板窗帘安装、自购五金挂件的安装、整体开荒清洁。(通常3~4天完成) 8、这下就可以再买点家私(如沙发,餐桌等等),,搬家了。。过半过月,你就入住吧(如果,你用的材料比较环保,装修完成后,不必专门对室内的污染进行处理,

谁知道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时间】 【生效时间】 【文件类型】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不会吧,也太多了吧,我在代帐公司里怎么就没见着这么多呀。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