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同一控制下的A、B两公司,A公司有一条生产木材的生产线,其产品供给B公司生产木地板,现在A公司欲备转让该生产线给B公司。如果进行税务筹划,不想以转让资产的形式进行,避开增值税。就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但不共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金额,则不用缴增值税,但如此一来则要按服务业-租赁业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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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案例实训,求详细的解答过程,题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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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加工的税负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所以,无论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都不影响贵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5 000 000*20%+500 000*1=1 500 000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税负率:1 500 000/5 000 000=30%;
2、直接销售的税负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则计税价格=(1 000 000+750 000+500 000*1)/0.8=2 250 000/0.8=2 812 50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 812 500×20%=562 500元;税负率:562 500/5 000 000=11.25%;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两种产品加工方式税负率的计算过程就这些了,你的明白。呵呵,班门弄斧,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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