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如果购进材料、工程物资用于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的在建工程,材料和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购入时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领用时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
【不含税价】
如果购进工程物资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该计入成本中,日后领用工程物资时是含税价;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含税价】
如果购入材料时明确是用于产品生产,进行允许抵扣,单独处理,日后购建不动产领用材料时进项税要做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买价×税率】
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税率】
另外补充一点:购入的商品、材料、用品等等,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如购入办公用品,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允许抵扣。
楼上同志有一点错误,我给纠正一下:
并作如下回答: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
(对于原材料的规定),纳税人将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说明,不得抵扣部分仅指在建工程领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而非全部原材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即要核算其销售税的。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安装工程与建造工程是有区别的,
安装工程,可以是对不动产的部分工程实施安装,也可以是对动产实施的安装,如生产设备的安装,前者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而后者所涉及的进项税大多数情况是可以抵扣的。
而建造工程,都是指不动产的建造,其所对应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到底不需要转出,2016年5月1日前,用于机器设备安装的不需要做转出,用于不动产的要做转出。
用于不动产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和本企业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进项税可否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和通行费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另外看用途:除不可以抵扣项目,都可以抵扣。不可以抵扣的项目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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