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面余额没变,存单质押或解押仍可能需要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关键不只是钱有没有转出银行账户,而是这笔存款是否进入、退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反过来,存单原本就不在这一范围内,质押或解除质押本身也不当然产生现金流量。判断时要把存单状态变化和借款收还分开核对。
一、先判断存单,再判断现金流量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5明确要求考虑定期存单的使用限制、能否随时支取等事实。原本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的存单,质押后因受限而不再符合,或者解押后重新符合,均涉及现金流量;原本不属于这一范围的存单,仅发生质押状态变化,则不能据此虚构现金流入流出。
因此,“存在银行里”“账上计入银行存款”“已经解除质押”都不是单独的充分条件。解押只消除一种限制,仍应检查其他限制、支取安排及现金等价物的认定条件。本文讨论这一具体规则,不把全部定期存款一概归为现金等价物。
二、用四步算清一笔质押借款
以下是独立编写的假设,不是监管案例或考试真题。甲公司为一般非金融企业,期初银行账面资金200万元,其中60万元存单经核实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余140万元也可随时支付。公司用该存单质押取得100万元短期借款,之后还款并解押;假设除这些事项外没有其他资金变动,不计利息和费用。
- 办理质押后,60万元存单因限制使用退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围。银行账面资金仍为200万元,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从200万元降为140万元,对应减少60万元。
- 收到100万元借款并可自由使用时,银行账面资金升至300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升至240万元。借款流入100万元应单独反映。
- 偿还100万元借款时,银行账面资金回到200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降至140万元。还款流出100万元与存单解押不是同一事项。
- 银行解除质押,且60万元存单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条件时,银行账面资金仍为200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回升至200万元,对应增加60万元。
四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合计为-60+100-100+60=0万元,与期末200万元减期初200万元一致。净变动为零,不代表期间没有流入流出,也不能只列借款收还而漏掉存单范围变化。
三、分类不能只看“定期”两个字
上述指引将行业和业务目的作为分类依据。对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情形,相关现金流量归入筹资活动;金融企业则需结合其行业特点判断,不能机械套用本例。甲公司的质押、借款、还款、解押应形成相互对应的核对记录,不以银行对账单中有无转账行来代替现金流量判断。
如果另一张存单在质押前就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且解押后仍不属于,那么只凭质押和解押动作,不能各记一笔现金流量。实际收到借款、偿还借款或者到期收款,则仍需分别按发生的交易重新判断。
四、把判断留在可复核的资料中
- 取得存单、协议和银行确认资料,核对户名、金额、期限、支取条件及质押状态。
- 列明限制生效和解除的实际日期,检查解押后是否仍有冻结、其他担保或支取限制。
- 分别记录银行账面金额、受限金额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额,解释差额,不直接把账户总额搬进现金流量表。
- 把借款到账、偿还和质押状态变化分别标记,按同一报告期间勾稽期初、变动与期末数;跨期时各期按真实发生日期处理。
学习资料核对方法时,可参阅本站定期存款审计程序题。该题帮助识别应检查的资料,不能替代本次业务的准则判断或实际银行证据。
五、风险提示
本例预先给定质押前和解押后的存单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条件,不是证明任何60万元存单都符合条件。不能仅因剩余期限短或借款已还清就直接认定。企业还应结合所执行的会计准则、报告主体及具体合同安排处理;本例不延伸到对外担保审批、质押法律效力、利息税务和金融企业全部业务分类。
本文用于会计学习与复核思路说明,不构成具体企业的审计结论。引用的指引并非2026年新发布规则;页面生成日期也不等同于规则生效日期。
六、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2020年11月13日发布,本文依据1-25“现金流量的分类”中定期存单质押与解除质押部分。来源正文及相关条款核对日期:2026年9月13日。假设数字、四步推导及复核清单由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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