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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

发布日期:2026-09-14 09:14:53 来源:会计考试网

广东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的规定: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30号)第一点“对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进一步补充: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承包合同。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30号)第二点对“关于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补充:各类技术合同应按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其中非技术性部分中有代钩原材料、设备和辅助人工金额的,在计税时可予以扣除。

来料加工业务按进料加工会计核算的印花税如何计算?

按照购销合同以购进材料加销售的产值一起计算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实在金额太大. 答:印花税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费用,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 2、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料费和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两种情况: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看料和费是否分别记载,如果是分别记载,按两个合同,料按购销合同,费按加工合同,如果料费不分开,全部按照加工承揽合同。 2)、委托方提供材料,委托方供料,原材料不征印花税,加工费和辅料计征万分之五。 按照购销合同以购进材料加销售的产值一起计算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实在金额太大. 如果只按照加工费和辅料收入计算万分之五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交的印花税就少了90%以上。 目前我们有利的证据: 1、 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由客户提供,我司没有任何PO与采购合同直接发给材料的供应商; 2、 我公司不需要支付主要材料的应付款项,挂客户主料的应付账款是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并便于管理客户提供的材料,以确保代管材料的安全并明确我们的保管责任; 3、 加工费辅料收入与客户提供的主料收入我司在收入下分开入账,为准确核算加工承揽所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收入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来源; 4、 每月销售实现后,将主料收入与原材料的应付款项当月即进行对冲,账面应收账款反映的是加工费和辅料收入。主料部分的“收入”只是会计核算需要而挂帐的形式,并不影响“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实质; 5、2004年底(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我司的OEM业务虽按进料加工方式进行会计核算,但审计报告中都将客户提供主料部分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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