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增资后,持股比例从30%降至20%,投资账面价值不一定仍等于原金额。若稀释前后都按权益法核算,除重新核对净资产份额,还要按比例结转投资中原有的内含商誉。出现稀释损失时,应先检查减值,再计算稀释影响,不能把所有差额直接塞进投资收益。
一、先限定为继续采用权益法的投资
本文讨论其他投资方增资、本投资方未同步增资,且持股比例下降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形。它不是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时处理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也不讨论丧失重大影响后改用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核算范围不同,差额的处理不能互相照搬。
上交所公开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3部分,分别解释了被动稀释时内含商誉的结转及稀释损失的处理顺序。该部分要求在此类间接处置中,比照直接处置的思路,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形成的内含商誉。
二、内含商誉不是另列的一项投资余额
初始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形成投资中内含的商誉。它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里,不能因为没有单独列出,就在持股比例被稀释时完全忽略。
如需先复习这个概念,可看本站内含商誉定义的基础选择题中的第一题。本稿在定义之外,继续说明比例、金额与处理顺序,不把题目答案当作全部核算步骤。
三、从30%降到20%,用一组数字核对
以下为编辑设计的教学案例,金额单位为万元。假设投资方原持股30%,初始投资成本360,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因此内含商誉为360-1000×30%=60。此后没有利润分配、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增资前投资账面价值仍为360,相关净资产计量基础仍为1000。
现假设其他投资方投入500,全部增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依据实际增资安排,原投资方持股比例降为20%,仍有重大影响并继续使用权益法。另假设已按要求完成减值测试,本例无需确认减值,且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复杂条款。
- 先算相对减少比例:(30%-20%)÷30%=三分之一。下降的是10个百分点,但原投资权益减少了三分之一,不能直接用60×10%计算商誉结转。
- 内含商誉结转额为60×三分之一=20,剩余为40。
- 增资后净资产为1000+500=1500,原投资方的新份额为1500×20%=300。
- 本例调整后投资账面价值为净资产份额300加剩余内含商誉40,合计340;与原360相比减少20。
再换一种方式复算:原投资账面价值保留360×20%÷30%=240,加上按新比例享有的新增净资产500×20%=100,合计仍为340。两种算法结果相同。虽然增资前后享有的净资产份额都是300,投资总账面价值仍会因结转内含商誉而减少20。
四、稀释损失与减值不能颠倒顺序
指引将股权被动稀释产生损失列为减值迹象之一:先进行减值测试,需要减值时先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投资账面价值,再计算股权稀释影响。不是先算好全部稀释损失,再用一个未经调整的旧余额继续核算。
在完成上述减值处理后,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贷方余额不足,也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借方。在本例“测试后无减值”的假设下,20属于这一步的稀释影响,不作为本事项的投资收益损失。若测试实际需要减值,必须换成减值后的基础重算,不能仍套用340。
五、风险提示与记账前核对
应保存增资前后股权表、增资协议及实际投入资料、原投资成本与内含商誉底稿,以及减值测试依据;先确认稀释后仍使用权益法,再核对期间损益、分红和其他权益变动是否已完整处理。以上是编辑整理的复核清单,不是官方统一表格。
本例没有为30%或20%设置自动判定重大影响的门槛,也不涉及股权估值建议、税务处理或投资决策。实际存在非现金增资、复杂权利安排、计量差异或其他同期交易时,应由负责报表的人员结合完整事实判断,不能只凭两个持股比例直接套公式。
六、资料来源与整理说明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上交所公开页面),页面日期2020年11月13日,本文依据1-3中被动稀释的内含商誉结转和损失处理两部分。
- 本站于2026年9月13日整理。360、1000、500及持股比例均为教学假设,算例和复核清单为编辑推导,不是实际公司案例;不将历史指引包装为2026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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